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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菜刀队律师团肯定江苏司法文明
来源:扬子晚报发布时间:2012年04月13日作者:
菜刀队律师团肯定江苏司法文明认可审判长素养


 

聚众斗殴案对话


  常熟聚众斗殴系列案中最受外界关注的,当属由北京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湖南等地10多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,他们为何强等“菜刀队”一方作了无罪辩护,但表现张扬,极具个性:接连不断“抗议”“反对”;屡屡绕圈式迂回发问;爱用反问句慷慨激昂。整个辩护过程保持高调语态,往往站立发言,一站就是一小时不觉疲倦。长达10余天的庭审传出不少经典雷语,让他们名声大噪。

  该案闭庭当晚,扬子晚报记者专访“律师团”的首席辩护律师,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誓华博士,就律师团辩护观点、庭审表现等外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。戴黑框眼镜、年届四旬的王誓华是被告人何强第一辩护人,他未请一天假,辩护中坚持站立发言,声音洪亮而且肢体语言丰富,旁听席上不少人嘀咕,“就属这个律师最难缠”。

 

“我们是依法反对不是大闹法庭”


  问:开庭之初,律师团就程序问题向法庭“发难”,“反对”、“抗议”不绝于耳,庭审几乎陷于停滞,外界也觉得律师团有些过火,回过头来您怎么看?

  答:“反对”“抗议”是我们律师职业的权利,是依法“反对”,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。在这个案件中,庭审公开、非法证据排除都是前置程序,前者涉及庭审透明度,后者关系到定性量刑,如果法庭不完成这两个程序,律师团肯定“反对”“抗议”到底,不然对我们的当事人不利。表面看,当时双方尖锐对立,其实处理非常简单,我们虽然语言、肢体夸张,但有理有节,不是故意“刁难”,只要法庭依照法定程序走就行。好在当天下午法庭就采纳了我们的“反对”意见,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,提供并播放了全部过程的监控录像。

 

“会被驱逐出法庭?这点从没想过”


  问:审判长多次提醒你们遵守法庭秩序,您也承认当时与法庭“尖锐对立”,有没有想过再这样“反对”下去会被驱逐出法庭?

  答:我们也是讲究诉讼辩护技巧的,只要不胡闹,也就不会被法庭驱逐出去,这一点从开始我们就没担心过。

  这也是一场“心理战”,我们当时不断“反对”,审判长的“自由心证”在起作用,会评估律师的抗争是不是依法,是否认可律师的意见,综合考量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。如果律师真被驱逐出去,最起码也说明,在某些方面律师做的也是有缺陷的。(让法庭)想赶又不能赶,才是高明的律师。

 

“给江苏法院提供了一个练兵机会”


  问:据记者了解,一个小案子出现这样大规模的律师团,发生如此激烈的庭审对抗,在江苏各级法院还是第一遭,您如何评价法庭包括法院在庭审中的表现?

  答:从这些天我们接触来看,江苏法院的司法文明是值得肯定的。对合议庭整体素质我们是认可的,对审判长的素养也是尊重的。本来这个案件预计审理4天左右,审判长要保证案件审理的进度,但一开始在程序上就遭到我们的“反对和抗议”,我们抗争,她要推进审判,这是一对矛盾,但总体上她对庭审进程的控制还是不错的。

  其实,我们给江苏法院提供了一个练兵机会。通过与法官在程序上、审理过程中的这种激烈交流,能促成审判活动的更加规范,对将来应对疑难复杂大案提供了借鉴,也有助于法庭提高驾驭案件的能力和水平,在掌控好案件进度的同时,保证程序公正,最终实现公平正义。

 

“我们有两个辩护目的都基本达到”


  问:就辩护而言,您和您的律师团队有什么目标?10余天下来,您觉得达到目的了吗?

  答:我们有两个目的,一个是辩护目的,为何强等6人的“菜刀队”作无罪辩护,一个是揭露目的,把曾勇等“砍刀队”一方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情况揭露出来。现在来看,我们的辩护基本达成了这两个目的。

  为这么一个小案件辩护,在我们律师生涯中都是极为罕见的,但这个案件社会意义丰富。我们这么多律师从全国各地赶来绝非为了出名,而是充分阐释何强一方属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所在,维护社会基本公义,从而推动基层老百姓利用私权维护自身权益。

  我们介入这个案件,的确要揭露曾勇一方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涉黑犯罪的问题。通过法庭调查上迂回式仔细盘问,我们把曾勇一方与叶某、郭某等澳门赌博集团的关系和运作方式都揭了出来,他们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重点打击的新型黑恶势力犯罪,我们会紧盯下去。

 

“只要判决有罪肯定把官司打到底”


  问:那么,你们对判决结果有什么期待?

  答:法院应当做出无罪判决,这是对实施正当防卫的何强一方最好的回应。何强他们都是20来岁的年轻人,法院应该给孩子们一个公道。我们律师团已经与何强母亲沟通过,只要是判决何强一方有罪,都会继续上诉。

 

部分庭审“雷语”


  常熟“聚众斗殴系列案”连续开庭12天,律师团表现张扬,在向证人(也是另案被告人)发问时迂回环绕,证人们(也是另案被告人)有时显得很不耐烦,庭审中传出了不少“雷语”,部分整理如下:

  1、辩护人:审判长所要公布的个人信息不能低于被告人所公布的个人信息,审判长必须公布婚姻状况、住址、是否通过司法考试等;

  2、辩护人:审判长无权发言;

  3、辩护人问证人:去年4月2号(一年前)你当时接电话是用左手还是右手?

  4、辩护人问证人:你在看守所里有没有打电话?

  证人:你是律师你不知道看守所里不能打电话吗?

  5、辩护人问证人:你打的什么电话?

  证人:我打的移动电话。

  6、辩护人问证人:你拿刀指着对方,距离有远?

  证人:当时没带尺子量。

  7、辩护人问证人:你怎么上车的?

  证人:屁股坐上去的。

  辩护人:屁股怎么上去的?

  证人:腿把屁股抬上去的。.